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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官員:加入清潔發展機制無利台國際形象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6/12/20 20:49

(中央社記者呂志翔日內瓦二十日專電)今年的「暖冬」提高國際社會對氣候變遷的警覺,台灣環保官員對台灣加入「清潔發展機制」公開持保留的態度,認為對台灣的國際形象不會有正面的作用。

據台灣的媒體報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張國龍今天在立法院,報告「台灣如何落實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的減碳政策時說,台灣現階段並非「京都議定書」締約國,又未被列為減量國家的目標,並沒有須立即取得減量額度的迫切壓力,若貿然投入風險性仍高的「清潔發展機制」,無論在商業利益或國際政治上,意義都不大。

專家表示,台灣不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及京都議定書的諦約國是個政治現實;台灣也如同部分國家一樣,面對經濟成長與環保間的均衡問題,但在先進國家追求「綠色政策」及「綠色貿易」之際,台灣主管官員宣示加入「清潔發展機制」的意義不大,可能與國際潮流並不吻合。

事實上,歐盟貿易執委曼德森昨天才發表演說,反對課徵未核准京都議定書的國家特定「氣候」關稅。他的論點是:美國雖未正式批准議定書,但例如加州對因應氣候變化採取了最積極的措施;中國雖批准議定書,卻因其開發中國家地位,不須要京都目標,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換言之,歐盟等環保意識高漲的國家早已注意到,是否為公約及議定書締約國,並非唯一的關鍵標準。

「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規範的彈性機制,工業化國家可藉合作計畫,以資金援助或技術移轉等方式,協助開發中國家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再將配額買回自用。台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全球排名第廿二,佔總排放量約百分之一,未來可能面對減量的壓力。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發言人曾表示,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因此不是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也沒有資格參與「清潔發展機制」;但國際環保專家指出,雖然台灣政府不能參與彈性機制,但民間仍有很大的空間。例如台灣的民間企業或基金就可透過在開發中國家的「清潔發展機制」,履行議定書規定的義務。

據指出,台灣充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的地位,在杜哈回合的「貿易與環境」談判中據理力爭,未來爭端解決機制引用判決法律時,只能援引世貿組織的規範,而非多邊環保協定,就是要保護台灣免於非環保公約國可能形成的傷害。

對許多國際公約,台灣並非締約國,但為展現國際社會責任與貢獻,台灣都宣示接受國際規範;例如台灣是第一個宣布實施「國際衛生條例(IHR 2005)」的國家。環保署與經濟部同聲表示,台灣不是京都議定書簽約國,不必自行設限。這引發立法委員及民間環保團體批評,並不令人感到意外。

不過,張國龍也強調,台灣的確有減量、以降低污染負荷量的需要,環保署也完成「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希望以漸進的推動方式,先求提升國內能源效率及發展再生能源後,再逐步進入總量管制及參與國際合作。9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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