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立院修法三讀》廢棄物回收利用更多元
聯合 更新日期:"2008/12/30 16:00" 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現行廢棄物處理是「再使用」優於「再生利用」,不過未來更多了彈性。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修法,增訂但書,對於「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的廢棄物利用方式不在此限,擴大多元回收途徑。

此案在初審過程爭議不斷,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鍾紹和主張,取消資源回收再利用處理方式,打破現行廢棄物處理「再使用」優於「再生利用」的排序,不同產品有不同回收處理方式,可更有效達成資源全回收、垃圾零廢棄的目標。

不過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說,法條標舉廢棄物處理順序,讓公務員有準則,現行條文實施多年運作良好,不必修法。立委黃淑英則擔憂,環保署修正條文參考歐盟經驗所修訂,但台灣較常遇到關說、壓迫等情事,若以後政府要採購「再使用」或「再生利用」等物品時,都要先做「整體環境效益評估」,徒增政府單位困擾。

最後委員會仍通過採行環保署建議,在現行條文後增列:「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的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上午並順利完成二三讀修法。

閱報秘書

●再使用:

指未改變原物質形態,將再生資源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過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或部分功用後使用之行為。

●再生利用:

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等用途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wo2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