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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販賣保育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皆要罰
央廣 更新日期:"2009/05/21 18:16" 王韋婷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1日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不論是販賣活體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或是相關產製品,皆須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需面臨罰則,但是卻沒有規範販賣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因此常常發生販賣活體瀕臨絕種動物,卻不用面對刑罰的案例。加上司法機關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往往也因為是否要處罰販賣活體保育類動物,而必須諮詢農委會,漫長的公文往來,欠缺效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不論是販賣活體瀕臨絕種的保育類動物或是產製品,都必須面臨刑罰。民進黨立委田秋菫說:『(原音)最悽慘的是,還有那種案例,最高法院判決說,按照你的法律條文文字,就是只有販賣產製品有事,販賣活體沒事情,所以弄到一團亂。所以我們認為說要趕快把這個法修了,不要再產生這樣的問題跟紛擾出來。』

根據初審後的法條規定,販賣活體保育類動物及產製品者,都必須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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