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拍板 2030年應回歸2005年基準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7/05/07 12:57

(中央社記者陳鈞凱台北七日電)爭議多年的溫室氣體減量時程、目標終於拍板定案,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部分條文,明訂台灣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應以2005年為基準年,並在2025年至2030間達成目標,以因應可能面臨的國際溫室氣體減量管制衝擊。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上午審查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部分條文,為環保團體、工業部門長久以來,一直為究竟該不該訂定明確減量時程、目標進行的爭議拔河,劃下句點。

溫室氣體減量法第四條增訂減量目標年,規定「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應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至一百一十九年間達成九十四年基準年排放量為努力目標」。

同時,為確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據以落實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法案中也要求「電力與工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實行後二年內實施、運輸與農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實行後四年內實施、商業住宅與其他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實行後六年內實施」。

由於事涉台灣整體產業結構調整,委員會審查時,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一再反對對各部門減量方案增設實施時程,但在朝野委員一致砲轟,認為過去十年來、歷經三次全國能源會議,經濟部對減量工作卻始終「推、拖、拉」,根本是官僚心態下,仍通過增設時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國龍表示,各部門減量方案的推動,屬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範圍,但站在環保署立場,絕對支持各項減量方案能夠儘快實施。

台灣雖非管制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京都議定書」諦約國成員,但台灣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占全球百分之一,居全球第二十二位,若不積極減量,仍可能面臨來自國際間的貿易制裁,因此,國內環保團體一直要求政府訂定明確減量時程、目標,但均在工業部門以衝擊產業、經濟發展為由,爭執不下,過去遲遲未獲共識。 9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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