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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未切實執行環評承諾 至少罰款30萬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7/10/30 17:09

(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三十日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今天表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的開發單位,常因更換相關業務人員或疏忽而未能切實執行,環保署將加強監督及宣導,違反規定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的罰款。

環境督察總隊說,需要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案,開發單位在事前都會全心全力進行環評相關事務,但一旦通過環評審查後,約有一成的開發單位逐漸疏於執行,或是更換相關業務人員而不諸法令,導致出現未切實執行環評承諾的情事。

督察總隊指出,違反環評法規定,將會被處以三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的罰款,並得按日連續處罰,罰則相當嚴重,開發單位不能輕忽。

但總隊強調,環保單位不會只是告發處罰,公務人員除依法行政外,也應具有重視法令宣導及專業協助的觀念,所以會適時舉辦宣導說明活動,督促業者於開發施工中及營運期間避免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但對於不重視執行工作的開發單位,環保單位一定會依法處罰,落實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工作,保障合法業者,並實現環境正義。9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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